河南信阳市平桥区:40亩耕地10年变“砂山”
在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X038县道旁的梨园村牌后,一座高达10余米的“砂山”,如灰色巨兽般盘踞在田野间。40余亩土地被细密的河砂彻底覆盖。自2013年至2024年间,这片土地从翠绿良田到灰白砂海的蜕变,诉说着一个非法采砂,破坏耕地,监管层层失守的事实。更令人心惊的是,砂山边缘呈悬崖状,距最近的村民房屋仅4米,随时可能垮塌的隐患如利剑悬在村民头顶。

据了解,这座“砂山”已存放10年之久,信阳市平桥区自然资源局和王岗乡土地管理部门视而不见,即便是今年信阳市多部门联合开展的“联动2025”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也未撼动一粒砂子。一边是轰轰烈烈的专项整治,一边是10年未破的非法占地盗采顽疾,这场尖锐对立的背后,是耕地保护红线的失守,更是基层监管体系的全面失灵。
这场浩劫的序幕始于2009年底。当年在广东东莞“混社会”的信阳人武某豹,带着兄弟刘某某等人回到原户籍平桥区王岗乡,将目光投向了位于王岗乡马湾村的淮河支流的河沙资源。
“每人给3000块,不同意就别想安稳过日子。”当地村民回忆起当年的场景仍心有余悸。在威胁与胁迫下,300余名村民被迫妥协,将自己家门口防河堤种植的树木全部砍掉,武某豹团伙以这种粗暴方式“买”下了河道采砂权,未经任何审批便疯狂挖砂。为争夺采砂范围,该团伙还与明港镇陈某某兄弟发生斗殴,当地秩序一度混乱。
2011年3月,广东省东莞市启动扫黑行动“莞安一号”,武某豹作为一号人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半。然而他的势力及威慑力在信阳当地仍让人闻风丧胆,虽然身在在监狱却掌控者外面的一切。2010年至2013年间,是武某豹团伙盗采最疯狂的阶段。在村民持续举报压力下,他们从白天作业转为夜间偷采,采砂机器的轰鸣彻夜不息。随着盗采河砂越积越多,销售渠道难以消化,武某某团伙做出更嚣张的举动——强行占用梨园村40余亩耕地作为囤积场。10余米高的砂堆将耕地彻底掩埋,土壤结构遭到毁灭性破坏,至今无法复耕。
非法采砂的生态恶果早已显现。2018年,淮河支流因长期无序采砂导致河床下切2.3米,堤岸坍塌险情直接威胁下游3个村庄8000余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被占的40亩耕地,在国家强调粮食安全、发放种粮补贴的背景下,却沦为非法砂场,形成极具讽刺的现实悖论。
梳理武某豹团伙的行为轨迹,其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清晰明确,且多项行为已触及刑事犯罪门槛,并非简单的行政违法。

从土地管理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七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武某某团伙非法占用40亩耕地囤积河砂,且造成耕地永久无法复耕,已远超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矿产资源开采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武某某团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长期盗采河砂并销售牟利,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武某某团伙10年盗采销售行为,显然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
更值得关注的是,武某豹作为曾被判处重刑的涉黑人员,刑满释放前后仍主导或参与相关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比违法法犯罪更令人忧虑的是,监管部门长达10多年的“集体沉默”。武某某团伙的非法行为并非隐秘进行,从河道盗采到耕地强占,从白天作业到夜间偷采,再到40亩砂山的长期运营,全程都发生在属地乡政府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视野内。但是,并没有被有效监管,反而是一路绿灯,在其背后的文章实在是耐人寻味!
武某豹在2024年6月30号刑满释放,其后多次开着豪车带着“兄弟”到村里转悠,来砂场附近示威。扬言其背后不仅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基础更有政治背景,虽然坐牢十几年,一样拥有豪车座驾,无数小弟,还妄图将非法采砂占行为地合法化。

根据《土地监察暂行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基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则承担土地执法监督职责,对土地违法行为应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但在福湾村非法砂场问题上,这些监管职责全部“落空”。既未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制止,也未依法作出没收河砂、罚款等行政处罚,更未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甚至连基本的立案查处程序都未启动。
这种监管失守并非孤立现象,而是呈现出“选择性执法”的诡异特征。2023年5月,信阳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当地另一无证采矿案(黄某某案)严肃查处并移送司法;2025年6月,信阳市人大代表、涉非法采砂的罗山县淮河砂业老板李某玉被采取强制措施,罗山县委县政府及主要领导因监管不力被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深刻检查。同样的违法事实,却出现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让村民们不得不质疑:“为什么武某某就能例外?背后是不是有人撑腰?”
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已涉嫌渎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一十条则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10年未查处的事实来看,属地乡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相关人员的行为,已远超“工作疏忽”范畴,涉嫌玩忽职守甚至徇私舞弊。40亩耕地被毁、生态环境遭破坏、群众安全受威胁等严重后果,完全符合渎职犯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联动2025”专项行动建立的线索排查、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机制,本应构筑起打击非法采砂的严密防线。但在40亩“砂山”面前,这套机制却形同虚设,暴露出基层执法中“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治理困境,更折射出可能存在的“保护伞”问题。

这座存在10余年的非法砂场,为何能在多轮整治中屹立不倒?属地政府与自然资源部门的“集体失声”是偶然还是刻意纵容?涉案河砂未被没收、涉案人员未被追责的背后,是否存在权力寻租或利益输送?涉黑人员主导的非法团伙,为何能长期游离于法律制裁之外?让当地百姓百思不得其解。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守住耕地红线,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被河砂非法占用的40亩耕地的遭遇,是对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公然挑战,也是对法治尊严的严重践踏。
“联动2025”专项行动要真正取信于民,就必须堵塞基层监管的漏洞,斩断可能存在的“保护伞”根系。
当前,公众迫切期待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对属地乡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相关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期待司法机关对武某某团伙的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展开全面侦查,实现“全链条”打击;更期待涉案耕地能早日恢复原貌,让被破坏的生态和法治尊严得到双重修复。
河砂被称为“软黄金”,但法治尊严远比黄金珍贵。当专项执法的车灯照亮这座堆积十年的砂山,公众期待的不仅是河砂被没收、耕地得复垦,更要看到失职者被追责、“保护伞”被拔除。唯有如此,才能回应村民的正义诉求,才能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地生根,才能让信阳的采砂整治行动真正赢得民心与公信力。
40多亩耕地的荒芜,十年砂山的矗立,本质上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占、对法治底线的挑战。守护绿水青山本质上是守护法治尊严。耕地保护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在粮食紧缺的当下,国家发放种粮补贴,而这40多亩耕地却因砂石覆盖无法耕种。
能否突破这一“顽固堡垒”,关键在于纪检监察机关是否能揭开“集体失声”的真相,哪些监管人员存在失职渎职?是否存在充当“保护伞”的权力寻租?为何法定的没收、追责、复垦程序“形同虚设”?
高高的砂山压垮的不仅是耕地,更是基层治理的公信力。这场整治风暴能否穿透十年积弊,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失职者受到追责,考验着信阳法治建设的体系,更关乎每一位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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